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赵某系大学同学,2021年,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赵某交谈中得知,被告赵某有相关关系可以安排原告蔡某某到某航空公司任职。
原告蔡某某此时正欲参加航空公司招飞考试,便委托被告赵某进行办理。
被告赵某收取了一定的服务费用,但未能如约将原告蔡某某安排进航空公司进行工作。
原告蔡某某要求被告赵某退还费用,被告赵某退还了部分款项,但还有剩余款项未归还,原告蔡某某遂诉至法院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蔡某某欲通过花费大额金钱请托他人为自己谋取工作的行为,其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,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,同时损害了他人公平就业的权利,扰乱了社会秩序。因此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条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”的规定,认定原告蔡某某委托被告赵某安置就业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,案涉转款不受法律保护,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起诉。
生活中因“好处费”“办事费”“委托费”等而发生的类似非法请托找工作的案件,目前屡见不鲜。有的人可能会认为请托事项没有完成,受请托人应当返还钱款。然而,在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平,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之外时,如果在法律上不对这一行为予以否定,在一定层面上,可能会让给付者认为自己这一行为不会有任何风险,从而助纣为虐,使得不法行为加剧。法官在此提示: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,遇事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解决,而非托关系、找人脉,且莫“病急乱投医”。
(作者:李胜男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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